备受关注的南北两地的“海天酱油”之争,随着法院二审的判决即将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决山东海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侵犯了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权,被判停止生产销售佛山海天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产品和带有“海天”字号的企业名称等内容。
“海天”商标之争
佛山海天公司与山东海天的商标侵权纠葛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3月,佛山海天公司发现贾某在内蒙古赤峰经营销售山东海天下属公司德州云翔公司生产的“海帝”牌酱油标识仿冒其“海天”牌酱油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遂向赤峰市工商局投诉,由该局依法作出对贾某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
此后,佛山海天发现山东海天在山东、广东等地销售仿冒其商标的产品。2013年12月,佛山海天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陪同下,分别在广东顺德和山东诸城两地购买了山东海天生产的“海天生抽酱油”、“海帝一品鲜酱油”等产品,并申请了证据保全。2014年,佛山海天将山东海天告上法庭。
佛山海天诉称,山东海天被控侵权产品在瓶贴上的标识,与山东海天公司注册的标识不一致,其使用了红色的背景、中间为白色字体、外加白色外框,与佛山海天公司第3448510号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上述被控侵权产品在瓶贴上使用的“山东海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海帝味极鲜特级酱油”、“海帝老抽王”的瓶子底部的“山东海天集团”标识,与佛山海天公司的第1121295号注册商标相同,与佛山海天酱油的多个注册商标相近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佛山海天认为,佛山海天自1997年以来在全国调味品行业中,在生产能力、产量、销量等方面均居全国同行业首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很高的知名度。山东海天在知晓的情况下,仍在相同行业中注册与佛山海天企业字号相同的字号,进行仿效,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有与佛山海天驰名商标、知名商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标识、包装装潢,以取得傍名牌的巨大收益,侵权主观恶意很强。
山东海天、德州云翔公司则称,上述控侵权产品不是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生产销售的。山东海天公司的“海帝”商标与佛山海天公司的“海天”商标从字形、字体、读音都不相同,外框的形状亦不相同,也不构成近似;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仅在商标瓶贴下方使用企业名称,并没有突出使用。
山东海天完败佛山海天
资料显示,佛山海天1987年由珠江酱油厂更名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工业公司,2010年更为现名。自90年代始,海天酱油连续多年保持酱油产销量全国第一的纪录,是国内调味品行业第一品牌。山东海天成立于1997年,前身为乐陵市云海食品有限公司,2007年更为现名。
关于山东海天注册、使用“海天”企业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佛山海天于1987年开始使用“海天”字号,而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的时间为2007年6月,其商标注册时间和企业字号使用时间均晚于佛山海天。佛山海天的“海天”字号及商标在山东海天使用“海天”字号之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从山东海天的公司设立变更过程看,山东海天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海天”字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山东海天公司、德州云翔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海天”企业名称(字号)的侵权行为,销毁带有“海天”字样的产品瓶贴、包装纸箱及产品容器,并立即删除其网站上含有“海天”字样的网页;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佛山海天公司“经典味海天老抽王”、“海天味极鲜特级酱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并销毁被控侵权的产品容器;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该标识的商品;登报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佛山海天100万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后,山东海天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大部分判决,变更了山东海天赔偿100万元为80万元等部分内容。
佛山中院认为,山东海天、德州云翔公司未经佛山海天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同时,山东海天、德州云翔使用的包装装潢所申请的外观设计,均在佛山海天之后。因此,山东海天、德州云翔的行为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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