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两电力设备企业擅用“赤那思”作为企业名称,被权利人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赤那思”商标的生产、销售行为;江苏赤那思公司、南通赤那思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赤那思”字号;江苏赤那思公司赔偿原告200万元,南通赤那思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并在《人民法院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江苏赤那思公司未经案涉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公司产品导购手册、公司网站上使用与“赤那思”商标相似的标识,易将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北京赤那思公司相联系或者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关联、许可等特定联系,进而发生误认和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将“赤那思”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将两者与北京赤那思公司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南通赤那思公司、江苏赤那思公司应对各自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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