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省内某企业管理公司(下称管理公司)诉南京某典当公司(下称典当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例涉及商标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德明,第三人南京某餐饮公司(下称餐饮公司)在2012年6月向典当公司借款500万元,逾期未返还。南京市中院二审判决餐饮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餐饮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将餐饮公司名下的两件注册商标进行了拍卖。
2014年5月,管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称餐饮公司已将涉案两商标转让给其使用,由于法院的冻结,未能完成权利人变更登记,故要求立即终止对涉案两商标的执行。一审法院经听证审查后驳回其异议请求。同年10月,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次被驳回。今年5月,管理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转让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典当公司,转让双方就转让事项的陈述多处矛盾,不能排除转让双方虚假交易的合理怀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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