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53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浙江省条例》。
本次《浙江省条例》修订遵循法治、民主、科学原则,以问题为导向,立足突破制约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总结吸纳了浙江省近年来在激励创造与运用、加强保护、强化服务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拓展了条例内容和范围。新条例涵盖范围从原先的注重保护和管理拓展到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链条上的各个环节,从促进产业运用、实施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攻方向,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中的基本保障作用。
二是强化政府职责,深入推进地方战略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此外,条例还对地方政府在工作经费安排、执法机制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是改革成果处置权、收益权制度,促进运用。为了加快推进成果转化,明晰股权投资权属,减少职务发明实施后可能带来的争议纠纷,条例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在处置权下放、实施授权和收益权配置等方面进行突破性改革。
四是强化保护。为进一步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条例赋予了各设区市在县级行政部门的执法权授权权限。为加大行政保护力度,条例将重复侵权和有重大影响的侵权案件纳入到行政部门主动查处范围。面对网络等新兴领域保护工作,条例还对交易平台提供者、权人、利害关系人、行政部门等主体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五是强化服务与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服务和管理上的职责,重点就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评议机制、规范和促进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此外,条例还就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保障发明人、设计人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方面权益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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