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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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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海外知识产权布局越发重要,虽然海外布局如今已经引起了“走出去”企业的注意,然而目前企业积累薄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近年来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在一些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娴熟使用知识产权规则的企业,这些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知识产权运用方面走在了前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目前绝大部分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积累仍然薄弱,海外发展的知识产权风险较大,这已经成为制约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之一。
     企业要“走出去”,谋求在海外发展是必然的。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的风险,特别是的风险不可避免。
     目前,我国企业向海外申请发明的数量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非常大的差距。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应用并购、许可等方式获取海外的还不多。在海外布局方面,我们还有非常大的空间。
     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地域性造成的风险
     如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具有地域性。国内一些企业的产品在国内没有遇到侵权纠纷,但是一出口到国外就产生纠纷,被指控侵权,甚至被查扣、封存、责令赔偿。其根本原因就是由于不了解的地域性。各国制度存在差异,作为一个外国企业的智力成果在我国没有申请、取得保护,不等于在其他国家也一定没有申请、取得保护。特别是对于一些仿制外国的产品,更是如此。有些企业不知道这一常识,才吃了大亏。
     海外参展的风险
     国内企业到海外参展是我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重要步骤之一,同样存在风险,特别是到欧洲去参展,风险更大一些。2006年在法国巴黎举办的世界制药原料展览会上,2007年、2008年在全球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信息及通讯技术博览会——德国汉诺威Cebit电子展会上,2008年在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大展——德国柏林IFA展会上,我国多家参展企业被以“可能涉嫌侵犯权”为由多次遭遇主办国海关突袭查抄,多款参展产品被没收,理由是“可能侵犯权”。
     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
     以构筑的非关税壁垒往往是与标准捆绑在一起的。现在,我国在一些对技术含量要求不高的小商品、小家电、玩具、日用百货品等领域的制造业中,已经具备了相当先进的开发能力和设计水平,许多产品(例如打火机、服装、鞋、玩具等)的“来样加工”,已经改为ODM(“定设计加工”),即直接委托我国的企业设计、制造、加工,或者直接从我国企业已经设计好的产品中选样,进行定牌加工。以打火机为例,由于我国设计的打火机五花八门、品种繁多,使人看见以后爱不释手,以至于使欧盟专门为此制定文件,严格限制打火机的花色品种设计,且要求必须加装“儿童安全锁”。而“儿童安全锁”的技术大多是属于欧洲一些公司的。
     从2002年开始,欧盟开始准备模仿美国制定打火机安装儿童安全锁法案(CR法案)。2006年7月,欧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以保证在市场上销售的打火机具备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并禁止新奇打火机销售的第2006/502/EC 号欧委会决定》规定,欧盟市场上的打火机必须加装防止儿童开启装置,禁售新奇打火机。所有外形与其他物品类似,且普遍被认为容易吸引儿童或为儿童设计的打火机应当被禁止,包括外形上类似卡通人物、玩具和食物等形状的打火机,也包括可发出音乐、可闪光或有移动部分的打火机。
     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欧盟持续延长了这一规定的执行,成为限制我国打火机进入欧洲市场的重要非关税壁垒。
     与欧盟打火机的CR法案非常相似的是美国、加拿大的彩电案,在彩电生产、销售方面提出加装儿童安全锁的标准,与其相关相捆绑,用以限制我国彩电产品向美国出口。2007年3月1日,美国开始强制推行ATSC(美国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数字电视标准,对美出口彩电要支付高达23美元/台的费,包括一些在模拟电视时代就已经开始征收的费和数字电视费。被ATSC纳入数字电视标准的还有汤姆逊公司的多项数字电视的核心技术,以及汤姆逊已经转让给日本平板电视厂商的500项,还有日本索尼公司的核心技术、日本日立公司相关的、美国Sun公司关于数字电视中间件的等。类似于美国ATSC标准的欧洲DVB-T标准,同样纳入相当多的,也开始向我国彩电企业收费。
     上述费的收取,使我国企业面临成本大幅上涨的压力。据有关报道,我国彩电企业每年支出的许可使用费大约在10亿美元左右。我国彩电企业利润率仅为1.7%。每年只有30亿元人民币(折合不到5亿美元)利润。
     海关过境查扣的风险
     近些年来,发生了多起欧洲国家海关对过境转运的印度生产的仿制药进行查扣的案件,值得关注。印度生产的仿制药在印度是合法的,在出口目的地的拉丁美洲发展我国家这些药品也是合法的,而在过境转运的欧洲国家由于处于保护之下,被权人视为“未经许可”生产、构成侵权,因而要求海关进行查扣。欧盟国家海关的这种保护措施,显然是超过《TRIPS协定》基本要求的。在2011年10月通过、尚未生效、充分体现发达国家意愿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已经有同样的规定。因此,我们的企业,应该充分注意、重视、防范这种由海关过境查扣引起的风险。
     “337 条款”造成的风险
     美国从1972年4月4日发起第一起“337调查”开始,对我国大陆地区“337调查”始于1986年(有关我国皮毛和皮大衣),涉案产品涉及的行业比较集中,主要有电子工业、化学工业、轻工业、机械工业、汽车工业、皮革工业。60%以上的案件针对机电产品。美国从1972年~2012年10月31日“337调查”达860起,涉及我国大陆企业达到153起。2010年,38家被诉至ITC的我国企业中,有30家选择了应诉。据统计,从2002年至2012年9月底,我国企业已遭遇“337调查”近140起,其中90%涉及,我国已连续10年成为“337调查”的主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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