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通知,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暂停征收海关部门的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
通知指出,取消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通知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和暂停征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名词解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中的请求延期处理费: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寻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依职权保护,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拥有的商标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的法律状况、使用该权利的商品以及侵犯该权利的货物进出口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海关总署的制度。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费:2004年,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5号》指出,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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