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风险意识
企业要想正确应对海外的风险,首先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应该充分重视防范风险,应该充分了解、熟悉海外制度和规则,特别是出口产品的目的地和转运地的制度和规则。如前所述,由于地域性的原因,各国和地区的制度存在差异,无视这种差异,往往会使企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
除了地域性带来的风险以外,还必须重视海外参展的风险。2009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新闻办、贸促会9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企业境外参展知识产权工作的通知》,就我国企业到国外参展应对知识产权纠纷提出10点意见。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贯彻这一通知,积极防范到海外参展的风险。
企业还需要重视外国企业以构筑的非关税壁垒风险。在我国企业向外出口的产品中,往往会采用一些国际标准、外国标准或外国企业的标准,这些标准中往往会包含或者涉及一些外国的。如果没有事先取得这些实施的许可,在产品中就采用了相关的标准,不仅会造成侵权的直接后果,而且会成为外国企业封杀我国产品向国外出口、进入外国市场的充分、合法的依据。
企业也需要充分重视出口产品海关过境查扣的风险。过去,我们一些企业出口产品,往往只注意对该产品进口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研究和分析,而忽视了对出口产品过境转运地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的了解,这一漏洞必须补上。
美国市场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国际市场之一,是我国企业进军海外的主要目标。对于正在开辟和准备打入美国市场的我国企业而言,更应该重视美国“337条款”形成的风险,做好相应的准备,这一风险是实实在在存在的。
完善应对风险措施
设置预警机制。企业要想正确应对海外的风险,应该设置自己的预警机制,争取做到未雨绸缪、防范在先、有备无患。
建立检索制度。密切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文献检索、分析,是企业设置自己预警机制的基础和条件。
充分利用制度。外国企业利用制度制约、限制我国企业走向海外,我国企业也应该学会利用制度加快走向海外的步伐,天津海鸥集团为我们树立了榜样。
2008年的巴塞尔钟表展上,海鸥表送展的双陀飞轮遭遇了一场侵权纠纷,某家瑞士公司指控其关键部件的差动结构抄袭该公司的设计,限时海鸥表方面提供“并非抄袭”的证据,否则将面临“当即清场、来年不允参展”的惩罚,还会招致诉讼方的索赔。虽经有关方面鉴定表明,海鸥表并没有侵犯人家的,但是这一指控引起海鸥集团的高度警觉,他们立即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委员会,随后几年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都在7.5%以上,并于2009年和2010年分别在瑞士、我国完成“陀飞轮不锈钢袖扣饰品”注册。截至2011年底,海鸥表的12个系列、3000多个品种、600余个款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461件,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达到80%以上。从2008年起,海鸥手表4年间年年在海外遭到瑞士制表厂商发起的、围绕着“海鸥”高端产品“陀飞轮”手表的知识产权诉讼,海鸥集团已经获得“四连胜”。事实证明,学会充分利用制度,对于企业走向海外至关重要。
积极应诉侵权指控。企业在海外遭到侵权指控应该怎样应对?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作出很好的回答——审时度势,积极应对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2007年4月,英国泰莱科技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了针对5项的“337调查”申请,指控我国的3家三氯蔗糖生产企业和国内外贸易商等25家被告侵权。这5项涉及到50多项权利要求,核心权利要求也就是四、五项,再分析,就一项。盐城捷康公司本是这起调查的案外人,因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决定主动申请加入“337调查”。2009年4月6日,这起侵权案以中方胜诉落幕。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资料和法庭的答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裁决:捷康公司及我国三家被诉企业的生产工艺并不侵犯泰莱公司的权。盐城捷康公司整个应诉过程近两年时间,投入人民币2000多万元,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新公司一下跃居为全球同行业第二。捷康公司充分利用“337调查”的事件,把它作为一个投资,得到了丰厚的回报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风险,往往需要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对于一个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往往会感到心有余、力不足。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无汞碱性电池案”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2003年6月,国内长虹电池、南孚电池、广州虎头电池等8家电池企业,因涉嫌侵犯美国劲量公司和永备公司的无汞碱性电池而遭到“337调查”。经过持续15个月较量,ITC作出终审裁决,推翻了行政法官做出的初裁,认定美国劲量公司关于无汞碱性电池的无效,这是ITC近30年来第二次推翻行政法官的初裁,做出原告无效的终裁。我国企业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一案件的完胜,中国电池行业协会的介入功不可没。正是由于电池行业协会的介入,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优势,有效组织了全行业的人力、物力集体应诉,有力保障了应诉的成功。
建议有关企业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完善应对知识产权风险的措施。在这一方面,政府应该承担义不容辞的政策引导责任,行业协会组织应该积极作为,具体协助、组织、支持相关企业应对知识产权风险。
根本在于自主创新
企业应对“走出去”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风险,最根本的出路在于自主创新,创造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自己的。这样,在我们应对侵权指控之时,才会更有底气,才会更有信心,才会有通过谈判谋求和解的实力和条件。在这一方面,“复合木地板案”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2005年7月1日,总部位于欧洲的Unilin国际集团公司下属的两家企业指控32家国内外企业的地板锁扣产品构成侵权,其中有17家我国企业,告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2005年7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木地板进行“337调查”。这一诉讼波及我国近5000家复合木地板企业,所涉产品出口量达1.75亿美元。2007年1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公布了有关强化木地板“337调查”最终裁决的公开文本,裁决深圳燕加隆公司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产品没有侵犯申诉方美国Unilin国际集团的任何诉争。这一结果意味着该公司成为我国12家应诉企业中唯一获得最终裁决胜诉的企业。深圳燕加隆公司之所以能够在这一案件中异军突起,杀出重围,成为唯一的幸存者,是与其通过创新取得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密不可分的。这一案例再次告诉我们,创新是我国企业有效应对风险的根本对策。
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各种知识产权风险,特别是的风险将会长期存在,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对于企业“走出去”的风险,如同其他困难一样,我们应该做到,一是不怕,二是认真对待。只要能够认真对待,防范在先,就有可能将风险转化为机遇,将坏事变成好事,反而能促使我国企业早日学会运用制度,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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