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广海是佛山本地人,生于1894年,早年学医,并在佛山开设医馆。抗日战争期间,在日伪统治的佛山,李广海曾为对日作战中的游击队战士及抗日军民免费治疗并秘密掩护。
新中国成立后,在其医馆的基础上建成佛山市中医院,李广海曾任佛山市中医院副院长、院长等职,于1972年去世,是佛山市民熟悉和敬仰的历史名人。
继李小龙、黄飞鸿等名人之后,已故的岭南著名骨伤科专家、佛山市中医院的创始人之一李广海,其姓名也被一家与李广海没有任何相关的民营医疗企业抢注为商标。
佛山市工商局已及时向佛山市中医院等“李广海”公共资源相关的单位发出预警通知,目前市中医院和李广海的后人,正准备通过法律途径,于“李广海”商标的公示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夺回该商标所有权。
法律界人士指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禁止使用姓名注册商标,如果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在商标的公示期内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救急措施,恶意抢注行为就将获得合法授权。因此,律师建议从立法上对公众知晓的人物姓名进行保护,未经本人或其继承人同意,不得擅自作为商标注册。
“李广海”被注册为医疗服务类商标
近日,一份由佛山市工商局发出的《公告商标抢注监测预警通知》(下称《预警通知》)引起了佛山市中医院和李广海后人的高度重视。
该《预警通知》指出,他人在第44类等商品或服务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李广海”商标,已于2015年9月20日初步审定,并刊登于总第1472期的《商标公告》。佛山市工商局认为,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他人抢注的“李广海”商标与佛山市中医院等“李广海”公共资源相关的单位在先注册或在先使用的相关商标权利可能产生冲突,建议市中医院等相关单位考虑是否需要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采取其他应对措施。
据悉,目前正在公示的“李广海”商标由佛山市美瑞科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某商标代理公司注册,其商品或服务类别为治疗服务、理疗、医院、疗养院、按摩、美容院等。据与该公司同一集团的佛山某民营医院工作人员透露,该公司注册“李广海”商标,准备用在其旗下的一正骨医院。
连日来,南方日报尝试联系佛山市美瑞科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公开的联系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相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公开的注册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堤路某住宅小区内的A座507房。当南方日报记者找上门时,A座507房内的一名住户声称,目前A座507房只是该公司的员工宿舍,并没有用于公司办公。不过,这名住户拒绝透露该公司的具体办公地址。截至记者发稿,佛山市美瑞科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仍未就注册“李广海”商标一事作 出公开回应。
李广海后人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因“李广海”的品牌属于个人专属,佛山市中医院在注册和保护该商标方面遵从了李广海后人的意见。在接到佛山市工商局发出的《预警通知》后,佛山市中医院方面也及时将此消息通知了李广海的后人。
据悉,李广海的子孙分布海外、香港等地,也有子孙从事医疗行业,李国韶就是其中之一,目前在佛山市中医院坐诊。“李广海在佛山乃至整个岭南地区都有一定的知名度,我们不希望祖辈的名字被无关人等用作商业用途。”李国韶说,十多年前他和族人就已经意识到了“李广海”这个名字的品牌价值,当时他们在制药类对“李广海”商标进行了注册和保护。今年10月刚好过了商标的专用保护期,他和族人正在商议继续申请进行保护。没想到有人将“李广海”抢注成医疗服务类商标。
佛山市美瑞科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抢注的“李广海”商标,其公示期截止时间是今年12月20日。由于时间紧迫,目前佛山市中医院和李广海的后人在紧急磋商后,已委托医院的法律顾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向佛山市美瑞科特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同时也在积极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准备在该商标的公示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夺回该商标的所有权。
市中医院将联合李广海后人保住“李广海”商标
“如果‘李广海’商标被他人抢注成功并用于医疗服务行业,将会给佛山市中医院和李广海的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佛山市中医院的相关负责人说,如果有人拿‘李广海’这个商标去经营医院,不知情的公众可能会误认为有“李广海”商标的医院是佛山市中医院或李广海的后人在经营。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佛山市中医院也有“李广海跌打祛风膏”“李广海跌打酒”等院内制剂在使用,且很受患者欢迎。虽然李广海的后人之前曾经在制药类对“李广海”商标进行了注册和保护,但商标类别有40多项,如果要全面保护“李广海”这块金字招牌,最好的做法就是将所有类别的“李广海”商标都进行注册。不过,此项工作是否由佛山市中医院来做,还需待李广海的后人统一意见之后才能确定,即使是李广海的后人自己去注册和保护,佛山市中医院方面也将全力支持。
对此,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永平指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发现“李广海”被他人抢注后,李广海的后人可于该商标的公示期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由国家商标局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注册的决定。对已被抢注的名人姓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在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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