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申请人在第18类的宠物服装等、第 20 类的宠物垫子等、第 22 类的织物包装袋、第 25 类皮质或仿皮鞋、腰带等,以及第 36 类不动产评估及办公室出租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共同体图形商标( 图一 )。 拉科斯特公司( LACOSTE)引证在先注册在第 18 、20 、24 、25 类相关商品上的商标( 图二 )提起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异议人提起上诉。上诉得到部分支持,上诉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第18类和25类上构成近似,但是在其他商品上不近似。申请人遂即上诉至欧共体普通法院。
2015年9月30日,法院对本案做出T364/13号判决。法院认为,商标近似的判断取决于很多因素,尤其是相关公众的认知因素。商标的显着性越强,识别度越高,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越大,这也是为什么高知名度的商标要受到更大范围的保护。将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标记本身作比较,两标记在含义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近似。两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在第18类和第25类上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而且,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第18和第25类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将上述因素综合考虑,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第18类和第25类上构成近似。然而,对申请商标注册的其他类别,因为引证商标没有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且两商标标志本身也确实存在某些区别,不会造成混淆,所以引证商标不能对抗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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