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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意见”首次写入商标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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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数意见”也能写入判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件中,合议庭首次将“少数意见”写入判决书。
    在原告依波路(远东)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商评委、第三人深圳市依波路保健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件中,原告主张争议商标(2004年申请注册)损害了其“情侣图形”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对原告提交的在先商标注册证、在后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初步权属证据产生了分歧。最终,该案依多数意见作出判决,同时在判决中还撰写了少数意见及其理由,从而完整地呈现了合议庭的两种观点。
    其中,多数意见认为:商标注册证并非著作权法中的权属证据,只能表明商标专用权的归属以及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使用。少数意见认为:本案中在先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至晚于1987年,“情侣图形”作品就已创作完成,且原告将该作品进行了使用,该商标注册证结合原告在后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广告等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证据链,可以构成原告是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中,少数意见与多数意见的分歧并不在于对案件事实的分歧,而仅在于法律认识上的分歧。少数意见同样是法官审理过程中经过深思熟虑形成的结论,也具有理论和判例支撑。
    “裁判文书写入少数意见,虽然突破了惯常的文书格式,但在合适的个案中进行突破并不会损害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反而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该负责人称,裁判文书展现的不应仅仅是合议的结论,还应该是完整的意见,少数意见的公开能够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使得裁判文书论述更为严谨。
    在知识产权领域,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随着技术发展和认识深入,今天的少数意见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多数意见,此尝试能真实展现围绕法律问题存在的学术分歧和司法认知全貌,促进各方合力解决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在裁判文书中写入少数意见只是一种尝试,能否适合中国的司法土壤仍需要时间的检验。”
    事实上,在我国通过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法官就法律问题观点产生分歧是不可避免的,合议庭成员人数设置为单数正是法律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在合议庭意见出现分歧的情况下,按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不会将少数意见写进判决中,只在合议笔录中记录。而作为审判秘密的合议笔录是不公开的,因此少数意见并不被外界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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