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欧普照明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的包装、商业推广、经销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商标,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王先生等三人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股份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电器公司)、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向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索赔经济损失5000万元。
王先生等三原告起诉称,1999年1月25日,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欧普及图注册商标,2000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该第1423367号欧普及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电缆;电话线;电线;稳压电源;电线连接物;电线圈;电器连接器;电缆接头套;插头;真空电子管(无线电);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2010年,该商标专用权经核准转让给王先生等三人。
欧普照明股份公司主营照明产品,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第9类电工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在其生产的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上使用了欧普注册商标,侵犯了我们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系欧普照明股份公司经销商,其位于十里河高力国际灯具港三层的欧普照明旗舰店,在销售“开关插座”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与我注册商标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侵犯我三人合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财务报表,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据此,王先生等三人认为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侵权所得利益(两年)超过500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包装、商业推广、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判令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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