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Nike于2016年1月4日宣布状告Skechers商标侵权,设计的产品包括女士的Flex系列服装,男士的Flex Advantage服饰,Burst系列,Girl’’s Skech服饰和Boy’’s FlexAdvantage鞋子等,侵犯到Nike近二年已发行的8项设计。Nike的起诉书长达14页,在在俄勒冈州波特兰市法院提起诉讼,主要涉及Flyknit设计和Boost品牌等。
这是Nike第二次起诉Skechers商标侵权,2014年Nike旗下的Converse品牌状告Skechers的Twinkle Toes和BOBS鞋款设计侵权,但是没有赢得诉讼。
【诉讼请求】
Nike呼吁SKECHERS必须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并正在寻求额外的补偿措施,包括从销售产品的利润。
参展被抄,耐克起诉侵权
2016年2月17日,耐克有限公司(Nike Inc., 以下简称“Nike”)以侵权为由将厦门诚大进出口有限公司(Xiamen Bestwinn Imp. & Exp. Co., Ltd., 以下简称“诚大”)告上了美国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
原告Nike是一家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也是全球最大的体育用品制造商与销售商之一。其前身为Blue Ribbon Sports,成立于1964年,并于1971年正式更名为Nike。Nike致力于设计、研发、生产、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市场推广及销售。其产品种类更是包罗万象,涉及了运动与时尚鞋类产品、服装、运动器材、配件以及服务。Nike花费了大量的经历用于对其自主研发产品的技术、外观及商标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被告诚大是来自福建厦门的一家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目前拥有员工60人。主要从事于各种鞋类的进出口及设计、研发、生产与销售,其中包括了休闲鞋、运动鞋、女士鞋以及孩童鞋等等。诚大的主要市场为东南亚、南美、西欧、北欧以及美国中部。
【案情简介】
在起诉书中,原告Nike控诉诚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制造、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和进口美国的鞋类产品,共侵犯了Nike持有鞋类设计方面的18项,如下图所示:
原告称其曾4次书面告知被告,然而被告却没有及时回复或在回复中并无做正面回应。被告在已知侵犯原告设计的情况下,仍继续侵权行为,将nike鞋类产品进行生产、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并进口美国;并在WSA进行展示与出售。为了防止被告继续侵犯原告,原告希望通过联邦地区法院解决此事。
【请求】
Nike在起诉书中提出了以下“救济”申请:
1、裁定被告诚大故意侵犯原告上述18项设计方面的;
2、 责令被告及其负责人、代理方、服务人员、员工、律师以及任何相关一方立即并永久禁止上述侵犯原告的行为;
3、下令没收被告所有侵权产品、任何的复制品、类似产品及所有相关的宣传材料;
4、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3倍的损失费、庭审前被告通过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原告的成本;
5、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5条,责令被告赔付给原告合理的律师费及其他开销;
6、授予原告更多法庭认可的救济。
【目前进展】
2月17日,接到此案的当天,内华达联邦地区法院已经针对原告的控诉,向被告发出了传票,并将此案分配给法官Andrew P. Gordon处理。原告也在起诉书中提出了查抄被告产品及宣传材料、宣传设备的请求
2月18日,美国联邦法警局(USMS)官员在原告律师的协助下查抄了厦门诚大在WSA上的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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