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江苏省自然人浦某在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N多寿司”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山东省青岛客必思味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客必思味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咖啡馆等服务上予以驳回后,浦某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日前,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而尘埃落定,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商评委被诉裁定的原判最终获得维持。
据了解,该案被异议商标为第9970865号“N多寿司”商标,由浦某于2011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饭店、酒吧、养老院等服务上。
法定期限内,青岛客必思味公司提出异议,称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抄袭、摹仿及抢注其拥有的“N多寿司”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青岛客必思味公司提出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成立,驳回其异议申请。
青岛客必思味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系对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故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养老院等服务上予以核准,在咖啡馆等服务上予以驳回,浦某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浦某诉称,被异议商标系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未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浦某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对青岛客必思味公司经营“N多寿司”店且具有一定影响应属明知。然而,其却仍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饭店、酒吧等服务上。其中,被异议商标标识与青岛客必思味公司开设的“N多寿司”店名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与“N多寿司”店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共同性,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浦某主张被异议商标仅是对其在先商标的保护性注册难以成立。
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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