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超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神庙逃亡2》游戏经营方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游戏下载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因认为经营方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原告邓超以肖像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神庙逃亡2》游戏经营方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游戏下载运营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邓超诉称,其系著名影视明星,是浙江卫视大型综艺节目“奔跑吧兄弟”团成员之一。被告一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为跑酷游戏《神庙逃亡2》的运营商,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及其他六位明星的肖像全部植入到游戏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通过媒体大肆发布虚假新闻欺骗消费者;被告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百度手机助手系上述侵权游戏的下载运营商,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二要求停止提供该侵权游戏的下载服务,但被告二仍一直为该游戏提供下载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已构成共同侵权,并对原告在代言同类产品的商业价值上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媒体及被告一网站首页公开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肖像使用费100万元、公证费7千元;被告二立即停止《神庙逃亡2》游戏的百度手机助手下载,并撤销所有该游戏的下载链接及广告宣传。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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