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就百合红豆及图商标异议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红豆集团公司的异议主张,裁定诉争商标百合红豆及图不予核准注册。
据了解,诉争商标案的当事双方,一方是以提供实名制婚恋服务而闻名的北京百合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另一方是主营服装、医药等产业的大型民营企业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虽然这两家公司的业务并不相干,但因北京百合公司在教育等服务类别上要申请注册百合红豆及图商标,引起了红豆集团公司的不满,红豆集团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诉争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同时,针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于2013年8月作出的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该集团又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获支持,即对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为此,北京百合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均包含“百合”二字,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十分相近,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中均包含“红豆”,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亦十分相近,故诉争商标与4件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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