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是广州的,原告是一家广州公司。欧莱雅推出了一款兰蔻蜜妍滋养精华素,兰蔻大家都知道,我想当时欧莱雅的法务说这个商标可能有风险,你不要用,但是老板说没事,你用吧,兰蔻蜜妍肯定没问题的。结果广州公司采取法律手段,向工商投诉,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索赔500万。
欧莱雅的法务比较专业,首先他们在媒体上做了宣传,同时他们采取了法律行动,这个法律行动在专业上是这样体现的,因为它涉及到工商投资,所以欧莱雅通过省局向国家局做了个请示,要求认定兰蔻蜜姸精华乳使用蜜妍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局也批复了,商标局认为兰蔻产品名称的使用没有侵犯注册商标。
这个事情说明一个问题,作为一个新产品,我们要衡量法律风险,作为市场部门,他们可能更多地考虑是这个名字有作用,但最终公司还是决定下架,这也说明公司的决策没有充分考虑到商标的风险,为什么呢?第一,如果这个事情持续发酵下去,会让人误认为这个品牌是侵权的。第二,这个品牌做得越好,间接帮了广州公司的忙,兰蔻蜜妍做得好,客户会觉得那个蜜妍也不错,所以欧莱雅断然决定下架,说明商标的风险在产品新上市的时候需要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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