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e Branding欧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如图,该商标被描述为位置商标。商标包括两条倾斜的等宽的条纹,位置在裤腿的下半部。虚线的部分仅仅为表示商标所存在的位置,并不是商标的组成部分。商标使用的商品是“服装,也即运动休闲裤”。审查员以该商标缺乏显着性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人上诉,被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委员会认为,涉案商品是大众消费品,相关公众只有一般的注意程度;本案的商标图形非常简单,既缺乏天生的显着性,也没有被证明使用获得了显着性,不能获准注册。申请人遂继续上诉到普通法院。
2015年12月15日,普通法院做出T-64/15号判决,维持了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一方面,法院认同了上诉委员会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分析,认为涉案申请本身太过简单,不能起到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天生的显着性;另一方面,法院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了一些证明“生产商将该简单的几何图形用作商标”,但是这一证据并不能证明相关消费者把该标志视为商标。涉案申请的条形图案、倾斜的特定角度、以及所在的位置,更容易被消费者理解为是商品的装饰性元素,而不是商标。此外,法院还综合考虑了其他情节,认为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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