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霸上的奥普和吊顶上的奥普有可能是两个品牌。拥有在浴霸行业“奥普aupu”商标的杭州奥普电器公司,要求撤销两家公司在金属建筑材料行业的“奥普aopu”商标。国家商评委裁定,维持两个商标,不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一审又撤销了国家商评委裁定。因不服一审判决,“奥普aopu”商标持有方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双方已经争议了七年之久。
1997年,杭州奥普电器公司申请注册了“奥普aupu”商标,指定在热气淋雨装置、浴用加热器、淋浴单间、热水器等产品中使用。而在2001年,案外人申请注册了“奥普aopu”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金属建筑材料”中,并最早被用于金属毛巾架等产品上。后这个商标转让,由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云南奥普伟业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共同持有,用于吊顶品牌。
2009年11月,杭州奥普公司以“奥普aopu”商标注册和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属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撤销该商标。商评委审查认为,两个商标并存多年,一个核准用在金属建筑材料上,一个核准用于热气淋浴装置上,不属类似商品,裁定维持“奥普aopu”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上的使用。
因不服该裁定,杭州奥普电器公司将国家商评委告上法院。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奥普公司所持有的“奥普aupu”商标在集成吊顶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而拥有 “奥普aopu”商标的两家公司,不能充分证明该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知产法院认为商评委的裁定存在错误,判决撤销该裁定,并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一审宣判后,浙江现代新能源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