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性,也就是所谓的“认知”功能。作为认知和区别手段,并不以认知符号的审美价值高低或美感为前提,也就是说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乃至装潢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无需用自己的美感去吸引消费者。事实上,这种努力也是徒劳的。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存在形式,”莺莺“要展示和推销的是自己,当然需要”打扮“得漂亮一点儿。商标和装演要推销的却是”别人“,它们的功能是区别和指示,是”介绍人“或联络人,所以,只要”莺莺“漂亮,”红娘“的丑俊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那种随意画几笔作商标或装潢的成功的例子并不鲜见。象驰名世界的”NIKE“商标,就是一笔而就的图案,在很多人看来,虽然几无美感可言,却足以诱人”认知“其商品,这就是商标。
商标的价值评估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弄清商标以至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即它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是评估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价值量的前提。否则,无疑是一笔糊涂帐。这种观点暴露了三个概念问题上的错误:
(一)错把“Exxon”的调查、论证及设计中的财产和智力投入,即设计成本,当成商标的价值;
(二)错把从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设计图案、文字或符号天然地看作商标;
(三)否认了商标的价值是从标记和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中产生的客观规律。
这三个问题,正是商标法理论中最简单、最初始、最基本的概念。本文认为,商标的价值与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或符号的美丑无关,也与设计它所投入的心智与财力的大小无关。商标的价值完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注入而产生的。所以,商标的价值实际上是商品或服务的信誉之气温计、寒暑表。离开了特定的商品与服务,任何图案、符号和文字都不是商标,更无商标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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