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首先提出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我们所讲的“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途径有两种:行政认定(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工商总局商评委);司法认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
江苏省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熟知,并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省工商局成立认定委员会,制定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依法开展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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