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申请,如果没有清楚的商标描述,对于判断申请人主张的范围、商标的识别性,以及在商标数据库中,搜寻是否存在任何相冲突的注册商标时,可能会产生许多困难。尤其申请注册之立体商标,若还包括文字、图形、记号或颜色,更需要清楚、明确的描述。因此,商标的描述在帮助判断申请商标确切的性质方面,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如审查人员认为商标描述的内容不足以明确描述所欲申请保护的立体商标,得要求申请人补正。
若立体图已很清楚明确,且其特征也都很明显,则「商标图样描述」字段中可简单描述,例如:「如申请书中之立体图所示,本件系球形香水瓶形状之立体商标」,反之,则应详细描述,例如:「如申请书中之立体图所示,本商标系由香水或古龙水之瓶子及瓶盖之外型所构成,瓶身及瓶盖上均有一个立体『V』字型设计」。
又因商标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前二项立体形状包括不主张权利之部分者,应使用实线描绘主张权利之部分,另以虚线表示不主张权利之部分,并声明不专用。」是以申请立体商标时,关于请求专用或不专用之范围,亦应以文字明确描述,例如:在立体商标申请书之商标图样描述字段中载明「本件商标如申请书所附之立体图所示,系由公鸡之立体形状使用于汽车之车顶所构成,其中汽车形状部分系以虚线描绘」,且在声明不专用字段中声明该虚线之部分不专用。若立体形状包括不主张权利之部分,应以虚线表示而以实线表示,该瑕疵得补正,不影响申请日。
再者,由于商标描述之内容将公告于商标公报,并加注于商标注册证上,故于申请时即应填写,如未填写,审查人员将限期通知申请人补正。此外,商标描述的内容与所贴附之立体图之间须相互一致,且彼此之间应可以互相参照。若商标描述内容与所贴附之立体图不一致,应以所贴附之立体图为准,必要时并得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亦得请求修正商标描述的内容,以与所贴附之立体图一致。商标描述内容的修正,并不影响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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