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
2001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未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但该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这一作法与主要国际公约和各主要国家的作法是一致的。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将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虽然实定法上鲜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者们对驰名商标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阐述。法国学者Y·st-Gal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广为广大公众所共知且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8]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驰名商标是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标志,已在交易者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知悉的商标。[9]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10]高卢麟先生认为,驰名商标是指某商标经过在贸易中长期使用,为广大公众所知晓,知名度高,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11]可见,虽然目前对驰名商标还未有统一而权威的定义,但无论从判例的积分、实定法的规定、国际公约的约定,还是学者的研究的角度,驰名商标均应具备两个基本内涵,一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具有较高的声誉。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理解可参照《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规定》给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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