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在先权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在先使用权吧!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同时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先使用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即为在先使用权。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连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按使用原则进行保护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这项权利。
如您对商标使用权,商标在先使用权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来电免费咨询:400-034-0008!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成功注册商标经验,24小时咨询电话:400-034-0008.
Copyright 2010-2019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0873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