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最近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15个国家适用的商标体制。位于西班牙 alicante 的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如《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国的国民也可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具备以下特点:
(1)费用低。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十五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2)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15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3)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4)享有巴黎公约优先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指定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优先权;
(5)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优先权。
(6)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7)一件商标申请最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超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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