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商标具有商标的区别作用。但以历史人物和人物的姓名作商标则涉及是否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历史人物因其历史作用而影响着当今的;当代人物则因他们的言行举动而引起社会关注,牵动社会,产生社会影响。人物比历史人物拥有更多的社会资源,承担着当今的社会责任,理所当然会引起更高的社会关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
中国古代历史上为所熟知的民族英雄、能工巧匠、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等的姓名、谥号、别称等作很多都依据我国民间的情趣喜好、价值取向,纷纷被注册为商标。如;指定使用在“汽车照明设备”等商品上的“岳飞”;指定使用在“油漆”、“木工机械”上的“鲁班”;指定使用在“棉线”、“棉布”等商品上的“黄道婆”;指定使用在“贵重金属”、“服装”等商品上的“秦始皇”;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饮料”等商品上的“唐伯虎”;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设备”上的“貂蝉”等商标,或取其刚直不阿;或取其精工细做;或取其名震天下;或取其倜傥婀娜,与其指定商品相得益彰,其寓意为不同层次消费者所接受。这类商标在商标审查中同于普通商标,大多只涉及是否与在先相冲突的问题。
这类商标的审查,与普通姓名商标审查的不同点在于,在审查之前,首先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要求申请人提供人的授权书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这其中包括申请人与人物的姓名相同的情况),然后再以是否与在先权相冲突来判断准驳。需要说明的是,党和国家的人物、活跃在当今的领导人以及已故的第一辈家、家的姓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家追求商业利润是不争的事实,而这类商标即使是善意使用,也会对其本人或者其后人造成,对社会产生负效应,且与现行的有关法律、制度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