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1月1日,原告创办“中山市食品总公司采蝶轩”,后受梁祝故事中“彩蝶双飞,欣喜人间”的启发,创立了“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自1998年开始,原告开始在不同类别注册“采蝶轩caIDIEXUaN及图”商标,并于1999年获得了采蝶轩图文组合商标。
2005年,原告又分别对蝴蝶图形、采蝶轩文字、caIDIEXUaN caKE3个商标进行了注册。至今相继在30类、43类取得采蝶轩不同形式和和内容的图形及文字、拼音商标共九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企业管理方、食品生产、销售商,明知原告“采蝶轩caIDIEXUaN”商标的存在,却长期使用采蝶轩商标及销售涉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于是,梁或和卢宜坚一纸诉状将合肥“采蝶轩”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自己享有的“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商标,而且停止在企业名称以及网站中使用,并拆除、销毁任何带有“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的标志、招牌、海报、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等。同时,还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及其他维权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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