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史密斯公司将原告已经使用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享有许可使用权的商标“史密斯”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相同产品时使用,主观上存在刻意攀附“史密斯”所承载的知名度与商誉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边是美国知名热水器生产商a.O.史密斯公司,一边则是广州史密斯电器有限公司,“巧合”的是,这家广州公司也生产热水器,注册商标“aOSIMIHE”与美国史密斯公司旗下“aOSmith”十分近似。为此,美国史密斯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一审胜诉。记者日前获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aOSIMIHE逆袭市场
作为美国史密斯公司旗下热水器品牌,“aOSmith”在中国消费者中有较高知名度。而与该商标在字面上具有一定近似度的另一品牌商标“aOSIMIHE”,是广州史密斯公司旗下的热水器品牌。
据史密斯中国公司介绍,2011年3月,在上海浦东发现了“aOSIMIHE”品牌的热水器。这批热水器的外包装、宣传资料及说明书中标注的产销链由3家公司共同构成,即广州史密斯公司负责监制,中山市黄圃镇阿菠萝电器燃具厂负责生产,上海雅伽斯电器有限公司负责在上海地区的销售代理。
据调查,阿菠萝燃具厂从香港的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处受让获得“aOSIMIHE”注册商标,并许可广州史密斯公司使用,雅伽斯公司负责上海地区的销售。广州史密斯公司和阿菠萝厂在其生产和销售的热水器产品或网站上的“aOSIMIHE”商标下方标注了“注册人: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美国史密斯”、“史密斯电器”等共9种字样,同时以横线进行上下间隔,并在字母“O”与“S”之间添加圆点。广州史密斯公司还在网站的“联系我们”中标注了“注册人: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信息。
史密斯中国公司认为,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因而起诉,请求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广州史密斯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使用带有“史密斯”字样的企业名称;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
广州史密斯公司及阿菠萝燃具厂辩称,“aOSIMIHE”商标确系由“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被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标注真实的注册人信息不构成侵权。企业名称经工商部门核准,只能通过行政程序才能变更。
存刻意攀附名牌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组合使用其注册商标“aOSIMIHE”和原始注册人信息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看似合理,却难以掩饰其攀附“a.O.SMITH”商誉的故意。“史密斯”三个中文字,无论作为原告享有许可使用权的注册商标,还是作为原告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已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根据中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及中国公众的认知习惯,“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极易被公众误解为是来自美国的字号为“史密斯”的公司,被告将该名称与“aOSIMIHE”一同使用,与史密斯中国公司享有许可使用权的商标比对,两者构成要素相同、整体结构基本相同、主要部分相似,即上部的英文字母均以“aO”开头,且均含有字母S、M、I、H,下部的中文均含有“史密斯”三个字。这种行为意在攀附原告商标的商誉,误导消费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aOSIMIHE”商标2010年7月20日由香港的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阿菠萝燃具厂后,原始注册人与该商标已无任何关系,然而,广州史密斯公司却在网站中特别标注“美国史密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足以导致公众误认,不符合一般的商业习惯,构成虚假宣传。
广州史密斯公司作为同样经营热水器产品的同业竞争者,在无法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原告已经使用且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的重要组成部分及享有许可使用权的商标“史密斯”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在经营相同产品时使用,主观上存在刻意攀附“史密斯”所承载的知名度与商誉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因此判决,三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被告广州史密斯电器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并根据三被告对不同侵权行为的参与程度,判令其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成功注册商标经验,24小时咨询电话:400-034-0008.
Copyright 2010-2019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0873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