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14:30,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系“美胜”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服务项目为观光旅游等。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美胜”商标,用于宣传旅游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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