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用自己采购的散装酒,组装成瓶并贴上假冒商标,以此谋取暴利。近日,安徽省六安寿县人民法院以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1年12月10日被告人高某利用自家的酒厂及设备组装假酒。高某从江苏省订购标称厂名为安徽古井贡股份有限公司的白酒包装箱、包装盒等标识2000套,5元/套。高某又从江苏某酒厂以每公斤4元的价格购进散装白酒2800公斤,然后雇人利用自家的酒厂及设备进行组装,共生产假冒标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古井精品酒”425件、“古井液酒”176件、“古井醇香酒”347件和 “迎驾贡精品酒”262件,共计1210件,经价格鉴定货值802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经“古井”、“迎驾”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其采购的散装白酒使用“古井”、“迎驾”商标标识进行组装,非法经营数额达802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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