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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拟禁用“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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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昨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审。二审稿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作出多项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厂家商家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同时规定,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额上限提至200万元。


  这是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向会议介绍了主要修改情况。


  谢经荣介绍说,草案删去了一审稿关于单一颜色可以注册商标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禁止以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


  草案还准备设立商标代理组织“黑名单”,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和城市信用原则,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针对以前存在的“企业都没了,商标还没注册下来”的窘境,草案拟对注册商标的审查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公告异议期为3个月。


  继初次提交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将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后,二审稿将这一上限进一步提高到200万元。


  此次修改商标法,拟明确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最高法院指定的法院。


  草案还拟改变商标局原来认定驰名商标时“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做法,改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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