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广州雅升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商标侵权成立,判决雅升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2012年10月,相宜本草公司代理人在上海某商店,以消费者身份购买“植物本草海藻润手霜”、“植物本草红石榴润手霜”等产品,发现除了“相宜”二字被“植物”替换,产品其他图文均与自己的相宜本草产品相同。一审法院认为,对比“相宜本草”和“植物本草”,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涉案两款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应赔偿相宜本草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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