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发生纠纷,被告上海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原告上海迪迪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至浦东法院。原告诉称,2012年6月25日,原、被告就“迪迪龙”商标的非独占许可授予被告的事宜签订了《注册商标(非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及服务标章继续对外营业,且不得采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等近似或雷同之方式宣传或提供服务,不得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迪迪龙”音近、相似的字眼为标示来进行宣传或提供服务。如果违反该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
但原告发现,2012年6月30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既不续约,也不支付任何费用,仍擅自使用原告商标,并以“迪迪龙”名义对外开展应予培训业务。经原告多次敦促仍不改正。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清除含有“迪迪龙”商标和图案的标识的招牌、灯箱、照片、宣传品等物品和资料;支付违约金20万元、公证费及律师费22000元。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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