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10月9日,从三亚市工商局获悉,近日,“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历时两年多,“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件终于成功维权。
据悉,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自2005年6月以来,随着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的进行,各地出现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内容包括吃、穿、住、行、玩、文化出版等20多个类别,将严重影响了三亚市经济的长远发展。
2011年6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商标异议裁定书,对首批被抢注、已经进入初审阶段的10个“海棠湾”商标裁定为不予核准注册。抢注人对该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一审判决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原裁定。
“海棠湾”作为一个商业标识在短时间内迅速取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并在海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抢注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曾表示是从报纸上看到李嘉诚表示将投资海南海棠湾的消息后,飞抵海棠湾现场考察,并认为“海棠湾”作为商标会具有相当的价值。
审理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查明,抢注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并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的原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
在得知抢注人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至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为争取“海棠湾”商标争议最后一锤定音,省工商局、“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及三亚市工商局再次向总局领导反映情况。
直到今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知行字第41号行政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3255号《关于第4706493号“海棠湾”商标争议裁定书》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582号行政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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