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国内知名、以精品商场著称的“成都仁和春天”,一个是以“仁和春天”品牌抢滩新疆精品百货行业的“新疆仁和春天”。
原来亲密的合作伙伴,却因商标侵权打得难解难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新疆仁和春天”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并不得含有“仁和春天”,同时赔偿“成都仁和春天”损失80万元。
近日,该案被告新疆仁和春天已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2年1月1日,新疆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组建了“新疆仁和春天百货商场”,签订《目标经营管理协议书》,并约定了“仁和春天”商标许可事项。
“在双方合作前,成都仁和春天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00年1月21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仁和春天’注册中文商标,并于200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也核准了该商标的使用范围。”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办案法官透露。
2002年9月28日,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成立。2003年4月2日,合作因万国公司未能履约而终止,双方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
当初签订的《目标经营管理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5年,其间,万国公司有偿优惠使用“仁和春天”商标,如双方因故不能合作,万国公司不得再擅自使用“仁和春天”商标。
2012年7月23日,“成都仁和春天”委托律师,会同公证人员拍摄了“新疆仁和春天”经营地的照片。
2012年12月25日,成都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新疆仁和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案由是: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成都仁和春天”在起诉书中除了要求“新疆仁和春天”停止使用“仁和春天”企业字号,公开赔礼道歉外,更是提出了1728万元的天价索赔。
今年1月29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接到“成都仁和春天”起诉书后,他们也很吃惊,如此高的商标侵权索赔很少见。
新疆仁和春天在法庭上辩称,在经营过程中,并没有突出使用“仁和春天”中文字样。而且企业名称是通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标识与原告商标字母组成不一样,字体、排列不相同,经营范围也不同,并没有侵权。
“毫无疑问,双方属于同业竞争的关系,‘新疆仁和春天’的行为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误认,而且在经营活动中被告确实使用了与‘仁和春天’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侵权行为。”办案法官表示。
这是近年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办案法官说,企业千方百计地在商标、名称上与名牌产品扯上关系,这种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的“傍名牌”现象,不但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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