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点评网“小人”标识被许多人所熟悉,也让大众点评网惹上了商标侵权纠纷官司。经过三次开庭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这起商标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审认定大众点评网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刘征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刘征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将大众点评网告上法庭。刘征诉称,早在2003年,他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小人”,在2004年进行了首次商标发表,在2008年完成了商标注册。2010年12月,他注册成立优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将该图形作为其公司的标识进行宣传。刘征认为,大众点评网的“小人”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已构成侵权。大众点评网未经其允许在其经营场所、大众点评网网站页面、网站管理员ICO头像、互联网移动终端等提供广告服务的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形成较深的视觉印象并产生关联联想,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他要求大众点评网停止使用该商标,登报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大众点评网辩称,“小人”标识是由其公司员工自行设计。设计灵感来源于大众点评网的“大”字,取义为“以来自于大众的信息为众人提供便利服务”的宗旨,体现以人为本,取之于人、服务于人的目标。标识微微向左倾斜,给人一种欢呼雀跃的形象,加入立体浮雕设计,采用单一的橙色,代表热情、明亮、鲜艳,体现大众点评网“橙心橙意”(寓意诚心诚意)为大众提供服务的宗旨。其“小人”图形与原告的商标具有明显区别。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商标的主体结构与被告标识的主体结构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同时认为,由于被告图形的知名度远远大于原告刘征注册的图形商标,相关公众已将该图形与大众点评网建立了固定而持续的联系。从图形的使用时间来看,原告的图形虽然以美术作品的形式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而相关网站的记录显示被告的标识于2004年5月在线使用,早于原告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及核准注册时间,被告主观上也无依附原告商标的可能和故意。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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