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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企业诉“微云”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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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微平台”日趋普及,而以新型信息储存技术为支撑的“云技术”也成为当今互联网行业最热门的产品之一。为此,腾讯将其新开发的云存储命名为“微云”,但上海微云却认为自己早在2007年就注册了这一商标。因此,上海微云将腾讯公司与其推广商一同告上法庭,闵行法院日前受理了这起商标侵权案件。
  
  据介绍,上海微云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以“微云”为字号的科技企业,一直致力于软件开发和移动互联网服务,自主研发了包括“一卡券平台”等网络服务产品。2007年4月,其申请注册了微云”商标。2013年7月,上海微云通过公证取证发现,腾讯公司将其自主研发的“互联网存储服务”软件命名为“微云”,并在其主办的域名为“weiyun.com”网站上提供下载服务。在“PCHOME电脑之家”,由上海网策广告公司为其产品进行介绍和推广,并向公众提供下载服务。
  
  上海微云认为,被告腾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上海网策公司的行为直接扩大了腾讯公司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与腾讯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为此,今年10月21日,上海微云将腾讯公司与网策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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