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够快速赚钱,便将自家生产的水泥挂上别家品牌来销售。殊不知,这昧着良心赚来的钱却给自己换了一副“银手镯”。12月12日,新乡市牧野区法院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郭某、王某、张某、秦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分别处罚金7万元到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王某、张某、秦某4人均在新乡市某水泥厂工作。郭某是该水泥厂销售经理,王某为财务总监兼出纳,张某和秦某是开票员。水泥厂开业两年多,生意时好时坏。其间,不时有前来购买水泥的商家向郭某询问,是否能够进到某知名品牌的水泥,刚开始,郭某并没有放在心上,后来,郭某想如果能贴上知名品牌的水泥商标,说不定能够让厂子的生意红火起来。于是,郭某便找到王某、张某、秦某商量此事,4人一拍即合,于是一场“李逵”变“李鬼”的假冒商标水泥生意轰轰烈烈开始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王某、张某、秦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中,郭某、王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秦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4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牧野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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