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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号引发的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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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凯洛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第4193035号“凱洛格Kellogg&Compan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在被异议商标通过初审并公告后,却遭遇了全球知名谷物早餐和零食制造商家乐氏公司提出的异议。历经异议复审及行政诉讼一审等系列纠纷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美国家乐氏公司(KELLOGG COMPANY)的在先商号权,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Kellogg&Company”与家乐氏公司的在先商号近似程度较高,而且家乐氏公司的企业商誉及影响力足以延伸至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据此,法院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与家乐氏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或及于家乐氏公司的授权,从而产生混淆,使家乐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判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对被异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名称中具有识别功能的核心部分。商标和商号都属于商业标志,都可以成为商业信誉的载体。商标注册和他人商号发生冲突的案例已不少见。


    “商标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商号是商业主体的标记。它们的登记管理分属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法律。在我国,商标的注册管理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律依据为《商标法》;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构是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律依据是《公司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过程中只会与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对比,企业名称登记时只会与本省(市、自治区)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对比,避免出现相同或者近似。”百利来练小姐据此提到,“一个企业可以注册若干个商标,但是只会有一个商号。有的时候,为了识别标志的统一,企业会把自己的商号注册为商标。”


    那么,出现此类权利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练小姐解释,由于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与商标都具有识别功能,因而商号、企业名称和商标之间发生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先原则和保护消费者对标识所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不产生混淆,是解决此类冲突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司法实践,商号权被纳入在先权利的范围。如果申请的商标注册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将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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