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陈先生在当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相中了一款保鲜盒,保鲜盒上标注的“著名商标”让他觉得这款产品挺可靠。然而,当陈先生把保鲜盒买回家后上网查询时却发现,这个品牌的保鲜盒根本不是“著名商标”产品,于是他拨通了当地工商局12315热线进行维权。
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查,陈先生所述属实。工作人员表示,这家超市作为保鲜盒的销售者负有严格审查其销售商品的义务,但因超市未尽到义务而导致向消费者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超市退还陈先生15.8元货款,并另外赔偿等值价款15.8元。
工商局投诉举报中心相关人员说,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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