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福海县工商局在开展市场秩序优化三十日专项整治当中发现某商行内销售的“五粮液”白酒7瓶、“劲酒” 260瓶无法提供正规渠道进货票据和酒类随附单。上述白酒分别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劲牌有限公司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福海县工商局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没收上述侵权白酒,并作出奉1.00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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