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新《商标法》首次设定了商标审查时限,使得商标申请的过程更加透明清晰,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有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百利来商标部董小姐表示。
现行商标法实施10年来,商标审查的周期有较大的波动。商标异议、评审的周期较长,一件完整履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四级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甚至会出现10年都不能获得注册的案例。据董小姐介绍,据相关规定,公告期满3个月超过10年的商标,即使未核准注册还在确权案件中,也应当办理续展申请。而多数企业认为只有获得注册证的商标才需要续展,由于时限问题引起的商标权的丧失案例也时有发生。
新《商标法》对审限的要求不只局限于注册申请,还包括异议、撤销、评审申请等。对异议申请审查决定的时限为12个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对于无效宣告申请,分为两种情况:基于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日起9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基于第四十五条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审查时限自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百利来董小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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