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明确,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等13类商标案件。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法院管辖。在工商部门查处侵害商标权行为过程中,当事人提起商标权权属或侵害商标专用权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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