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对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美心食品厂、林某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美心食品+MEIXINSHIPIN+图”标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上述涉案商标专用权。被告林某将原告的“美心”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给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也属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美心”商标专用权。被告注册使用“美心”字号的行为对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龙岩市新罗区美心食品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第218762、999786、999822、999823、9998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美心”字样,并变更企业字号;在《闽西日报》上向公众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
该案是龙岩中院民三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涉港知识产权案件。原告诉称其为“美心”、“MEI-XIN”注册商标权人,是香港最大最多元化的优质餐饮集团,获得了“香港十大名牌”、“香港超级品牌”、“粤港澳十佳品牌月饼”、“中国驰名品牌”及“消费者最喜爱的中秋佳品”等奖项和荣誉。
此案也是该院近几年来受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最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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