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是文化公司注册的商标,一个是浙江省第十四届大运会吉祥物,两个原本没有联系的事物,最近却牵扯在一起。因为这两个都是以卡通小鹿作为图形,前者商标名字叫“白鹿娃”,后者名字叫“鹿娃”。“白鹿娃”商标注册单位以此认为,对其构成侵权。对此,的设计者称,设计创意来自自己的想象构思,没有参照过其他作品。
文化公司:对我们构成侵权
市区一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先生称,温州大学发布的浙江省第十四届大运会,无论是外形还是名字,都和他们公司之前注册的商标“白鹿娃”很相似,因此他认为对方已经侵犯他们的商标权。
据此,马先生出示了两份商标注册证:一份注册证里有一个名为“白鹿娃”的卡通人物,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4月7日至2024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包括玩具气球、玩具、玩具娃娃衣等;另一份注册证的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包括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他内容基本与前者相同。
记者拿来两个卡通图案进行对比,发现图像都是以一只带犄角的小鹿做原型,外观相似,但仔细观察鹿角、头部纹饰、眼睛、手臂、体形和跑步姿势等都不一样。对此,马先生说,虽然有些细节不一样,但整体相似度达到90%,甚至连图像诠释的意思也基本一样,已经构成侵权。
马先生认为,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属于注册证书中所规定的服务项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虽然大学生运动会本身并不盈利,但当运动会吉祥物做成玩具向外销售,就会产生盈利行为,也就构成侵权行为。
温州大学:如对方认为侵权,可与校方联系
设计者是温州大学美术与设计学院的沈老师,他说,设计创意来自温州造城时白鹿衔花的故事。整个图形是以一只奔跑的小鹿为原型,既象征温州作为中国民营经济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又体现了大学生奋斗拼搏的精神风貌和青春活力。
“小鹿像孩子一样可爱,就取名为"鹿娃"”,沈老师称,这些都是自己的想象构思,他没有参照过其他作品,更不知道还有“白鹿娃”这样的商标。
对此,温州大学宣传部相关负责人说,浙江省大学生运动会是第一次在温州大学举办,为此,校方向社会征集会徽、会歌和吉祥物,在上千幅应征作品中选出优秀作品,最终确定吉祥物为沈老师设计的“鹿娃”。
该负责人说,他们不认为对“白鹿娃”构成侵权行为。“首先,白鹿衔花的故事是全温州市民的文化财富,不能因为对方注册的商标叫做"白鹿娃",我们就不能为吉祥物起名叫“鹿娃”;其次,通过仔细对比后发现,两个图案在很多细节方面都不一样,不能因对方设计图形是一只小鹿,我们就不能以鹿为原型进行设计。”
该负责人认为,该文化传媒公司有炒作之嫌。对方如果认为构成侵权,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向学校反映,学校会就该问题与之沟通并妥善处理。
专家解读:构成近似商标,是否侵权要看具体情况
与注册商标“白鹿娃”从图案上看,整体构思、图案特点都十分相似,构成近似商标;从商标使用商品和服务上看,吉祥物玩具与“白鹿娃”核定使用的第28类商品相同,吉祥物用于大运会娱乐竞赛,则与“白鹿娃”核定使用的41类上的服务相同,也就构成同类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若温州大学仅为推广和宣传运动会而免费发放“鹿娃”玩具,此行为并非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作为商业上的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的第五十七条的商标侵权;但是,如果突破了推广和宣传运动会的范围,对“鹿娃”玩具进行销售,则构成侵犯文化公司第28类“白鹿娃”商标的专用权。而“鹿娃”吉祥物是否侵犯了文化公司第41类商标上的专用权,存在一定争议。
从著作权的角度而言,若温州大学的沈老师能够提交“鹿娃”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早于“白鹿娃”的商标申请时间的证据,可根据《商标法》的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对文化公司的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同样,文化公司也可根据其作品的创作完成先后来主张沈老师是否侵犯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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