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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判定的特意排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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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意排除原则的定义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五条提到,权利要求采用“至少”等用语对数值特征或者采用“首先”等用语对步骤顺序特征进行界定,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为权利人特别强调该用语对技术特征的严格限定作用,权利人主张与其不相同的技术特征属于等同特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个估计是关于特意排除原则的相对成文的初级解释,所以特意排除原则是指在权利要求中存在一部分技术特征相对于另外一部分技术特征而言做了更严格或特意的限定,那么特意限定的技术特征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如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有如下记载,至少……,……以下,AB相等……等等,保护范围不应超过这个范围。适用特意排除原则的那些技术特征称之为“特意排除特征”。

  

  二、探讨如何界定特意排除原则

  从特意排除原则的定义本身而言,相对比较好理解,关键是这样的一个原则出来后让法官、律师、社会公众如何理解,和如何判断与操作才是关键。

从理论上讲,要符合法的授权要求,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特征本身应该是清楚的,技术特征本身是明确的,构成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就要求限定各个技术特征,从而限定整个技术方案,对技术特征的描述与记载本身就要求“特意”,就要求“排除”不清楚的地方,因此,从理论上,每一个技术特征本身就是“特意”的,那么是否需要对众多技术特征进行人为的划分,或者根据什么标准来划分,哪些技术特征,或者说怎么样的描述才属于“特意排除特征”。

  如果为了操作上或者界定上方便,需要对哪些属于特意排除特征进行梳理,我们认为有下列情况,可以先行考虑。

  (一)、以多少方式来描述的,如至少3个以上,保护范围应排除3个以下的情况。

  (二)、以正反方面来描述的,如AB相等,保护范围应排除AB不相等的情况;A高于B,保护范围应排除A低于B的情况;

  (三)、明确的顺序步骤,如在A步骤之前实施B步骤,则保护范围应排除A步骤之后实施B步骤的情况。

   那么问题又接踵而来,下列技术特征是否属于特意排除特征呢,

  (一)、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

  也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衣服上的设有5-6个纽扣,是否要求保护范围不能等同到5-6个纽扣之外的7个纽扣或4个纽扣;中药煎服工艺中经常会记载大火煎2-3次,保护范围是否可以等同到1次或3次以上;我们认为可以按如下思路来适用。针对衣服上设有5-6个纽扣,被控产品设置成7个纽扣,首先被控产品包含了5-6个纽扣技术特征,而在这个基础上增加了1个纽扣,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判定侵权没有问题。如果被控产品纽扣为4个,那么只能根据等同原则来判定侵权。此种情况不建议主张适用特意排除原则。第二种情况,如技术特征记载加热温度为10-30度,若被控工艺加热温度为40度,判定侵权时,就不能将40拆分成30度加10度的的数学公式,而强行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只能套用等同原则来进行判定。

  (二)对于非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

  如技术特征记载为圆形金属板,虽然从文字上来看感觉是特意排除了“非圆形”、“非金属”,那么如果这种情况适用特意排除原则,显然对等同侵权的打击面过大,也与特意排除原则的本意不相符合,因此这种情况不建议适用特意排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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