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网长沙4月7日报道,李忠于正式使用了一年的商标‘克明KEMING’被强制撤销了。
这对与李忠于来说很愤懑,“为什么我已经使用了一年的商标要被强制撤销”?,他于2014年4月拿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的裁定书之前,从来没有想过自己经营的“克明 KEMING”商标会被要求强制撤销。
于是,李忠于把国家商评委及克明面业(000261)告上了法院。2014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2015年4月2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商评委: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这场有关“克明”商标的争议,缘于3年前的一场商标争议案。
被争议商标为8633825号“克明 KEMING”商标,由李忠于于2010年9月3日申请,2011年7月28日进入初审公告,2011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茶馆;饭店;酒吧;养老院;提供营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10月28日至2021日10月27日。
3月23日,克明面业总经理陈克忠询问法务部后获悉,引证商标一为812946号“陈克明CKM及图”商标,由湖南省南县陈克明面条加工厂于1994年5月3日申请,核准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6年2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面条;面包;饼干;糕点;面粉商品上。2007年9月5日,经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克明面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7年8月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引证商标二为4839686号“克明面业KM”商标,由克明面业公司于2005年8月16日申请,200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糕点;粽子;谷类制品;米;面条;米粉;面粉;大米花;调味品;豆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自2008年5月14日至2018年5月13日。
2012年9月7日,克明面业针对争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争议申请,国家商评委经审理后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粽子、面条等商品在商品的配合使用、服务的内容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克明”完整包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
商评委还认为,克明面业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陈克明”商标使用在面条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地处湖南省,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应予知悉。综合上述情况,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相联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014年4月14日,商评委于作出商评字[2014]第047046号《关于第8633825号“克明 KEMING”商标争议裁定书》(简称第047046号裁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克明面业被告上法庭
李忠于显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资料显示,上世纪80年代,李克明支持其子李忠于于在长沙坡子街经营一家小餐饮店,菜品口味极佳,赢得当地居民盛赞。
李忠于恪守“克勤克俭祖训”,故经营的店门取名“克明”,源于其父的名字。1994年,李忠于开始经营“克明商店”,一直经营至今,已达三家较为有规模的“克明批发商行”。
对于克明面业提出的“主观恶意地蓄意模仿”,有专业人士认为,李忠于自1993年始,他就在长沙地区连续使用含有“克明”字样的克明商店、克明批发商行、克明土菜馆、克明饭店等商号用于商业经营,并办理了工商、税务等相关登记,不存在“主观恶意模仿”。
克明与陈克明两商标不属于同一类别,商品或服务项目不构成类似。“克明KEMING”指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茶馆、饭店等。而“陈克明CKM”、“克明面业KM”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30类面条、面包、饼干、糕点等,和第30类糕点、粽子、谷类制品、米、面条等。并且,两商标的标识之间也不近似。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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