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羊城晚报消息,“格力”和“美的”两家空调巨头生产的相关产品上都有“五谷丰登”字样,格力公司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美的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0万元,一审获判赔380万元后,美的公司上诉了。17日,广东省高院公开审理了这宗商标侵权纠纷,并通过金羊网全程直播庭审。
2010年2月,格力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五谷丰登”商标注册,次年4月获核准注册,有效期十年。然而,格力公司在2011年11月8日、2013年1月16日、2013年1月20日在珠海市泰锋有限公司、苏宁公司公证购买贴有“五谷丰登”标识的美的公司生产的“五谷丰登”系列家用空调。格力公司还发现,美的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展示了名为“五谷丰登”的19款空调器。
格力公司于是在2013年11月向法院起诉美的公司和泰锋公司,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珠海市中院查明,“五谷丰登”商标注册被核准注册后,格力公司与相关公司签订合同,生产、销售五谷丰登空调器产品。美的公司则提交一系列证据证明该公司于2009年9月开始设计被诉侵权标识,并最早于2010年1月在宣传折页、标贴和产品实物上使用。
珠海市中院认为,美的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及网站上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格力公司的商标权,判决美的公司及泰锋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侵权产品,赔偿格力公司经济损失3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美的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请求撤销。
法庭上,美的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公司是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使用“五谷丰登”标识,属于正当、善意的使用,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五谷丰登图案与格力公司“五谷丰登”注册商标不相同,两者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美的公司不侵犯涉案商标权,无需担责。
格力公司代理人法庭上说,美的公司使用“五谷丰登”商标在格力公司注册商标申请日2010年2月之后;美的公司将“五谷丰登”标识贴在商品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在法律上就是商标性使用。另外,美的公司侵权产品有19款之多,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利润远高于一审所确定的380万元赔偿额。
法院还没有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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