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哈廷公司是名称为“ 固定框架”的发明(简称涉案)的权人。哈廷公司认为其通过希格诺公司购买了永贵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连接器产品落入了涉案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哈廷公司的发明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权的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约1500万元。
法院认为:涉案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主题名称为“用来固定接插连接模块和装入接插连接壳体或拧紧在壁板上的固定框架”,接插连接模块和接插连接壳体系涉案前序部分的特征,该两个技术特征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予考虑,但实际限定作用在于该两个特征对于技术方案产生了何种影响。其中,插接连接模块对涉案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而接插连接壳体仅在主题名称中出现,未在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出现,而且也未对技术方案产生任何影响,因此,接插连接壳体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限定作用。涉案权利要求可以拆分为四个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产品中均具有上述四个技术特征并一一对应,构成相同技术特征。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构成相同侵权,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法院判决:希格诺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哈廷公司涉案权的产品;永贵公司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哈廷公司第涉案权的产品;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永贵公司赔偿哈廷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9785元。
【法官点评】
技术特征如何划分是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重要环节。但是,如何科学合理的划分出技术特征以及主题名称是否属于技术特征,是否对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在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该案首先对技术特征的划分标准进行了有益尝试,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将技术特征的划分与实现发明整体技术效果的各个技术环节相联系。此外,该案还准确界定了主题名称的限定作用,认定主题名称本身并不属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主题名称应当予以考虑,但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取决于该主题名称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本身产生了何种影响。该案裁决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其在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等方面都做出积极探索,既科学合理地界定了保护范围,制裁了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同时也注意权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支持了权利人的合理诉求,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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