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行政执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修改背景
现行《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于2011年2月正式实施。执法办法的实施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带来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及人大常委会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我国目前保护不力,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行政执法。伴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如何有效解决网络环境下的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同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具体要求。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我国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地方加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必要对执法办法及时调整,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经委托第三方进行立法后评估,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征求地方管理工作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行政执法办法修改草案(审议稿)》,报请局务会审议。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群体侵权、重复侵权严重等突出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解决。本次修改只对执法办法作局部修改,以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及早落实中央最新指示要求。
二、修改主要内容
(一)贯彻法治原则,强调依法行政宗旨
《决定》对加强依法行政提出明确要求。行政执法行为关系到权人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其全过程应贯彻法治原则,严格落实依法行政。为此,本次修改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明确写入执法办法的立法宗旨中(第一条)。
(二)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决定》进一步强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为此,本次修改明确强调“加强行政执法力量建设,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第四条),“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第九条),并就及时公开行政决定、发布执法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第四十六条)。
(三)发挥行政执法优势,适应展会和互联网发展需求
行政执法具有程序简单、处理快捷的特点。为进一步发挥其优势,加强权保护,本次修改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调解纠纷和查处假冒行为的立案期限(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并明确了公开有关行政决定的期限要求(第四十六条)。
作为在短时间内集中展示有关成果的特殊场合,展会对于侵权纠纷的快速调处和假冒行为的及时查处有明确的现实需要。现行法已规定了外观设计权人的许诺销售权,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尚未对此加以体现。同时,随着互联网等新技术的飞速进步,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保护问题逐步显现,相应的行政执法手段也需要变化、创新。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网店经营者及权利人对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解决电商领域侵权纠纷有较强的诉求。为此,本次修改规定,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展会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快速调解、处理展会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行为(第八条),并明确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责令侵权的参展方采取从展会上撤出侵权展品、销毁或者封存相应的宣传材料、更换或者遮盖相应的展板等撤展措施,应当通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者对侵权或假冒产品的相关网页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措施,以及时制止侵权和假冒行为(第四十三条、四十五条)。
其他条款的顺序和有关表述也作相应调整。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累计成功注册商标经验,24小时咨询电话:400-034-0008.
Copyright 2010-2019 上海百利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1300873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