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或者谷歌搜索引擎中输入“nexus”进行查询,几乎所有的信息都指向谷歌的手机品牌“nexus”。谷歌公司同一款手机,在美国标注“nexus”商标,但在中国却使用的是“摩托罗拉”商标。原因一方面在于谷歌公司收购了摩托罗拉手机业务,另一方面则是谷歌公司在中国并未能在手机等商品上拥有“nexus”商标,该商标的注册人为北京瑞丰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丰通达公司)。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因“nexus”商标产生的行政纠纷案件。
在手机领域名不见经传的瑞丰通达公司,于2004年在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nexus”商标,并于2007年获准注册。针对瑞丰通达公司的“nexus”商标,自然人王清华于2011年1月1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认为瑞丰通达公司注册的“nexus”商标此前三年未予使用,应予撤销。商标局经审查撤销了该商标。瑞丰通达公司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瑞丰通达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2008年1月14日至2011年1月13日在手机等商品上使用了“nexus”商标,并决定对“nexus”商标在成套无线电话、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手提电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王清华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据悉,这起案件将于近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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